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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公安对陈权德不予立案和求助人要求立案的理由(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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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晓哎 发表于 2025-11-20 14:41: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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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余份法律文书确认陈权德的行为属于职务侵占,求助人多次请求湖南浏阳市公.安.局对陈权德予以立.案侦查均遭到拒绝,为此,求助人将陈权德应予立.案侦查和浏阳公.安不予立.案的理由摆列出来,让关注本案的法律界人士和广大网友依据求助人在网文中反映的事实作出自己的判断

  求助人现年75周岁,因合伙公司财产被一名叫陈权德的乡村人员非法侵占,为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追回被侵占的约400万元资产,自2018年起,一方面持续向公.安机关控告陈权德,另一方面通过司法途径为公司维/权。然而,寄出的数十份举报材料如石沉大海,而司法诉讼中形成的10余份法律文书,均以不同方式确认陈权德涉嫌侵占罪。尽管有这些法律文书的认定,浏阳市公.安.局仍以各种理由拒绝立.案,该局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关于“私刻公.章超过追诉时效”
  陈权德与其侄子陈闯文私刻浏阳市官桥镇人民政府和浏阳市国土资源局官桥国土所公章,伪造文件,于2011年8月骗取房产证,将天发公司的厂房和办公楼登记在陈闯文名下。
  浏阳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12日出具鉴定报告,确认上述两枚公章系伪造,距伪造行为发生时间不满9年。根据《刑法》规定,伪造国家机关公章且情节恶劣的,追诉时效为15年。陈权德叔侄伪造国家行政机关公章并成功骗取房产证,属情节恶劣,应适用15年追诉期。
  此外,陈权德将天发公司厂房出租给浏阳市宏旺机械制造公司,并私自收取租金。相关证据包括:
  1、2018年10月5日,浏阳市公.安.局对陈权德的审讯笔录中,陈权德承认“我一共收了25万元的样子”;
  2、2018年9月6日,公.安.局对宏旺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维的调查笔录记载,吴维称“宏旺公司共付租金27万”,其中2013年的10万元租金转为陈权德的入股金,该笔款项于2017年年底支付到位,距公.安机关2018年7月受理报案仅隔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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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晓晓哎 发表于 2025-11-20 14:41:27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陈权德伪造公章、骗取房产证、变卖公司设备、侵占租金等行为属连续犯.罪,追诉期应从2017年年底起算。即便仅论伪造普通公章,也未超过5年追诉期,且其侵占行为至今仍在持续。因此,公.安机关认为已过追诉期的说法是否成立?

  二、关于“民事判决不构成刑事行为”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在湘长检民监[2023]1号文中指出:

  ①“涉案《房产、土地使用权买卖协议》系小飞燕恶意串通,损害天发公司合法权益的无效协议”;

  ②“天发公司管理是否缺失,并非小飞燕与他人恶意串通、侵占涉案土地、厂房及办公楼的正当抗辩理由”;

  ③“原审法院判决小飞燕公司支付天发公司占用费1929000元,并无不当”。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均认定陈权德与小飞燕“恶意串通”“侵占涉案土地、厂房及办公楼”,并判决支付占用费2469000元(含1929000元及540000元)。这是否仅为民事关系?是否仅违反《公司法》与《民法典》合同编?

  此外,陈权德还变卖公司价值100余万元的机器设备,侵占公司房屋租金,其行为是否已超出民事纠纷范畴,涉嫌刑事犯.罪?

  三、关于“房产未过户故不构成犯.罪”

  陈权德利用骗取的房产证,将天发公司房产以368万元卖给小飞燕公司,款项被其度博等挥霍一空。浏阳市公.安.局认为,因房产未过户给小飞燕,买卖无效,且相关民事判决书未明确表述犯.罪,故不构成犯.罪。

  然而,三份判决书认定“买卖协议”无效的理由,正是基于陈权德与小飞燕恶意串通、侵占公司资产的违法犯.罪行为。法院和检.察.院均认定双方属“恶意串通的侵占行为”,并判决赔偿2469000元。因违法犯.罪导致协议无效,能否因“协议无效”而否定侵占罪成立?类比而言,买.官.卖.官行为即便官职无效,行贿受贿者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的逻辑是否合理?

  四、关于“陈权德占股80%,侵占有一定合理性”

  陈权德对其在天发公司的持股比例陈述不一:

  1、2014年7月22日,浏阳法院询问笔录中称“实际出资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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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晓晓哎 发表于 2025-11-20 14:42:32 | 显示全部楼层
2、2014年11月24日,向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称出资15万元;

  3、2019年11月22日,公.安.局审/讯笔/录中称“实际出资15万元”;

  4、在多个民事案件庭审中,陈权德自称持股90%、95%或80%以上。

  实际情况是,陈权德仅在天发公司筹建时以价值7万元的红砖充抵15万元现金出资(见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2017年9月20日报告)。其通过变卖设备、侵占租金、收取卖房款等手段侵占400余万元后,部分投资人为挽回损失,被迫与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浏阳法院(2023)民初30号判决已驳回陈权德关于55%股权的诉讼请求,且陈未上诉。

  公.安机关采信陈权德自称的80%持股比例,认为其侵占行为具有合理性,是否妥当?

  五、关于“双方互相控告属经济纠纷”

  2025年6月,浏阳市公.安.局多名警官告知申请人,陈权德举报其虚假诉讼,经调查不属实,已向陈权德和浏阳法院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注明“杨碧君不存在虚假诉讼”。

同时,陈权德向浏阳法院控告申请人虚假诉讼,浏阳法院以(2025)民特监2号等裁定驳回申请;其向长沙岳麓区法院控告申请人及律师虚假诉讼,亦被(2025)民特监4号裁定驳回。
  然而,直至2025年10月,浏阳市公安局个别民警仍以双方互相控告为由,认定属经济纠纷,不予刑事立案。此举是否合理?

  六、关于“天发公司欠陈权德100多万元”
  此系陈权德捏造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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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晓晓哎 发表于 2025-11-20 14:42:38 | 显示全部楼层
1、公司经营两年间,陈权德以各种手段侵占公司资金20余万元;
  2、公司停产后,其变卖设备得款28万元,侵占租金30余万元;
  3、2014年1月28日,陈权德与小飞燕公司签订买卖协议,收取368万元,法院、检察院认定其恶意串通侵占公司房屋占用费2469000元。
  天发公司何来欠陈权德100余万元?2014年4月2日,公司股东申请强制清算时,陈权德在法院听证中明确表示“不同意清算”,正因心虚所致。公安机关偏听陈权德一面之词,是否尽到调查职责?
  2025年11月6日,申请人在湖南红网“百姓呼声”留言《请求浏阳市公安局对涉嫌侵占罪的陈权德立案侦查》,11月13日收到回复:“公安机关对您的诉求已做出结论,您可以申请检察院的立案监督。”
  如此简单回复,难以令人信服。结论不等于合法合规解决问题,冤错案亦有经多次复核仍维持原判者,直至纠错才证明原结论错误。人民日报客户端曾发文批评《公检法“默契配合”出冤假错案》,指出办案机关作出错误结论后,后续环节常因“不愿得罪人”而维持原结论。
  目前,浏阳市公安局以“已有结论”为由拒绝进一步接访,求助人只能通过网络向广大网友及法律界人士求助,恳请就本案事实给予客观公正评析。
  申请人:湖南省浏阳市天发搪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杨碧君
2025年11月20 日

短评:“已有结论”不能成为群众讨公道的挡箭牌
一份长达数年的控告材料,十余份确认职务侵占嫌疑的法律文书,却始终敲不开一扇立案侦查的大门。湖南浏阳七旬老人杨碧君及其公司的遭遇,不仅折射出个体维权的艰辛,更暴露出基层执法司法环节中可能存在的沉疴积弊——地方保护主义的阴影与系统内纠错机制的失灵。
纵观本案,浏阳市公安局不予立案的诸多理由难以自圆其说。追诉时效问题,在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时,依法应从行为终了之日起算,陈权德收取租金等行为直至2017年底,何来超过时效?民事判决已明确认定“恶意串通”、“侵占”行为,这已不仅仅是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更是涉嫌刑事犯罪的强烈信号。将“协议无效”等同于“不构成犯罪”,无异于混淆了民事法律效果与刑事犯罪构成的界限。更令人费解的是,公安机关竟采信嫌疑人前后矛盾的持股陈述,为其侵占行为寻找“合理性”,甚至在被举报人虚假诉讼控告已被多次驳回后,仍以“双方互相控告”为由定性为经济纠纷。这些逻辑混乱、牵强附会的理由堆叠,不禁让人怀疑背后是否存在某种非法律因素的干预。
此案俨然成为观察地方执法生态的一个窗口。当上级机关对下级的错误结论“心知肚明”却碍于情面、关系或所谓的“单位声誉而选择维持,当监督机制在“默契配合”中空转,系统内部就形成了坚硬的“铁板一块”。这不仅是官僚主义作祟,更是对法治原则的公然挑战。受害群众在层层推诿中耗尽心力,信访渠道在“已有结论”的挡箭牌前失去效用,最终只能诉诸网络,寻求舆论场的声援与正义。
《人民日报》曾犀利批评公检法“默契配合”出冤假错案的现象,本案正是这种风险的现实映照。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任何环节的失守都会侵蚀公众对法治的信仰。对于此案,上级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介入,启动有效的立案监督和执法督查,彻查不予立案决定是否合法合规,背后是否存在不当干预或保护主义。
公平正义不能只存在于纸面的法律文书,更要在每一起个案中得到彰显。打破“铁板一块”的地方壁垒,疏通司法救济的梗阻,让百姓维权不再“求助无门”,这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守护民心基石的切实行动。
水碧山青
2025年11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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